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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牌告匯率外匯知識經營輔導精品服飾外匯青年軍為兼顧原住民族文化與野生動物保育,農委會林務局23日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1條之1修正草案,將原住民違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明定採「罰款」之行政處罰,避免「移送法辦」刑事處罰,以減少爭議。
日前有布農族原住民因見母親吃不慣平地油膩的肉,為母親上山獵捕長鬃山羊和山羌等保育類動物,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遭判3年6個月有期徒刑,引發爭議。
林務局表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1條之1原本就是為原住民設計,若有狩獵涉及違法以不興訟為處理原則;而原本針對原住民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或利用一般類野生動物,供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者,罰繳1000元以上、最多1萬元即可結案,卻沒有針對保育類野生動物的罰款規定。
林務局指出,因此檢方常援引《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規定,處以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罰繳新台幣20萬至100萬元,引發司法爭議。
林務局說,為了避免造成爭議,農委會因而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1條之1,明定原住民族獵捕、宰殺或利用保育類野生動物,罰繳新台幣2萬至10萬元,避免移送刑罰處置。
林務局也表示,另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第2項規定,與原住民族委員會會銜訂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兼顧原住民狩獵文化傳承及野生動物族群之永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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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自: https://tw.news.yahoo.com/%E9%81%BF%E5%85%8D%E7%A7%BB%E9%80%81%E6%B3%95%E8%BE%A6-%E8%BE%B2%E5%A7%94%刷單企業診斷外匯自動跟單系統EABNC貝克創意開發NoaFXBNC貝克創意開發外匯專家貨幣遊戲五分埔工廠貨源外匯M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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